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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前对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,是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的。新政策统一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的印花税税率来计算。
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,对承租人、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,不征收印花税。
日前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》,对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进行明确。
据了解,1988年发布的《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》指出,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,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,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。因此,对融资租赁合同,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“借款合同”计税贴花。但是,由于融资租赁行业经过多年的大发展、业务的大创新,尤其是售后回租业务的快速发展,复杂程度早已远超当时,明确税率、降低税负等成为该行业人士一直以来呼吁的重点。
通知明确,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,含融资性售后回租,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“借款合同”税目,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。